(2017)津0112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宗雪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雪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宗雪艳,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津歧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40126396-0。法定代表人柴慈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雪艳与被执行人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已为其办理辞职手续,但是相关手续需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因此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3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