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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县供电分公司与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县供电分公司,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489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恒源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BGU9L法定代表人:黄小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雷珺,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67792-X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对被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239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