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明,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42653655)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闻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