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明,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42653655)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奎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闻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