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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任某甲、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甲,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37号原告:任某某,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任某甲,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孙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任某甲、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亚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