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任某甲、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甲,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37号原告:任某某,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任某甲,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孙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任某甲、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亚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