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春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春萍,女,1982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春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春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何春萍经手机微信联系并以微信支付的形式收取吸毒人员张某200元后,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5区50号8幢楼下,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重0.74克),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何春萍身上缴获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在上述50号8幢其租住的702房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9克、电子称1把、木盒子1个,在张某身上缴获刚购买的0.7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马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搜查及扣押材料,手机微信截图,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春萍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物品,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春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犯罪工具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电子称1把、木盒子1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