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忠清与被执行人万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清,万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076-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清,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万继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清与被执行人万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万继文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继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继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550222009591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