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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丽与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169号原告:黄丽,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拉祜族,本科文化,普洱市镇沅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6765977678)。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负责人:胡建群。原告黄丽与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刀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