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汤意平、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铁路上海虹桥站2F层8号售票处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处准备取钱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遂使用该卡取款人民币3,000元。同月10日17时40分许、26日8时50分许、30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被害人刘某、张某、王某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分别取款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3,000元。2017年5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四名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查获赃款人民币2,50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剩余的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刘某、张某、王某的陈述,《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视频监控录像,短信截图,刑事摄影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