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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616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并要求给付一定数额的孩子抚养费,被告给付共同财产折价款300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男孩朱某某1,现年9岁,现与我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7月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撤诉。2015年3月被告又起诉离婚,同年6月,被告央烦他人将我叫回家中后,双方又多次发生矛盾,经人调节后和好,2017年3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适当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孩子朱某某1由原告抚养;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0000元;(一月内给付)四、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40000元。(三日内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梅审判员  宗 芳审判员  乔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