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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彬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66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彬,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木藏族自治县乔瓦镇上诉人王彬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彬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在府谷县老高川大树塔村非法开采煤矿,2015年10月26日上诉人开始在被上诉人处打工。2015年11月9日,矿井发生冒顶事故,造成上诉人一级伤残,住院至今,上诉人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府谷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1、本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2、上诉人不知道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从事非法采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彬明知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的情况下亦参与非法采矿,并非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故上诉人与唐学友、肖本贵等七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