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728赵德奖与王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奖,王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奖,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红光,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赵德奖与王红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红光所有的苏G×××××号汽车,暂未控制,无法处理。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