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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刑初8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系本案被害人郁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系本案被害人郁某的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系本案被害人郁某的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4,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系本案被害人郁某的三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5,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系本案被害人郁某的四子。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宫市人,住。2017年3月5日因本案被南宫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孙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奎茂审 判 员  任映辉人民陪审员  李同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