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平,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魏平坐摩托车到新建区西山镇城塘村鹅井口自然村,其先跨过铁纱网从后门进入被害人熊某家中,盗得现金37.5元及一包芙蓉王香烟,随后又爬墙进入被害人胡某1家二楼欲实施盗窃,被村民发现逃离现场后被村民抓获并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胡某1的报案笔录,证人胡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作案所戴手套及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戴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多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