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源与陈千勇、陈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源,陈千勇,陈千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17号原告雷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陈千勇,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陈千云,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源与被告陈千勇、陈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源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