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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源与陈千勇、陈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源,陈千勇,陈千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17号原告雷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陈千勇,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陈千云,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源与被告陈千勇、陈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源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