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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明祥与刘冲、吕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祥,刘冲,吕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2916号原告:杨明祥,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冲,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吕美芳,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杨明祥与被告刘冲、吕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明祥的委托代理人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刘冲、吕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归还之日);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冲于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3分,由被告刘冲向原告出具借条为证,因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期间所借。现原告继续用钱,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冲、吕美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刘冲于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息3分。提交两被告确认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事实为:被告刘冲于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中,原告与被告刘冲约定“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进行诉讼”。原告庭审中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月息2分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两被告于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刘冲借原告杨明祥6万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归还利息的请求不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涉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刘冲与吕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予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冲、吕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明祥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月息2%从2017年7月19日至归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共计1290元,由被告刘冲、吕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