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271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由生与许根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由生,许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271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吴由生,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许根生,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由生与许根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根生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根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