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圣建与冯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圣建,冯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079号原告:武圣建,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3日,住邓州市。被告:冯琳,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住邓州市。原告武圣建与被告冯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圣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23日,被告冯琳先后分四次借原告现金共计16万元,用于其在内乡县经营的超市服装生意,口头约定月息为1.5分。此后被告到2015年底前,每个季度被告按时给付利息。后在2016年底前我对被告说2016年一年的利息我不要了,让被告把本金还给我,到2016年底,被告不但不偿还本金,电话也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居住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本人,且原告诉状载明“冯林”与条据不符,本院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圣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全额退还原告武圣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