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82号原告李桂花,女,1964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中段东侧检察院职工住宅*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孙桂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花诉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桂花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判员李月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齐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