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江志容(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21227332X)自愿以其长城华西银行的存款20万元为被执行人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时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江志容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