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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有涵与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涵,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86号原告:苏有涵,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中路庆晟商厦二层。法定代表人:王邦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有涵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有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有涵负担。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