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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静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静大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550号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月明,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柠溪,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静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静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佟峥二○一七年八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