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贵保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51号张贵保:你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及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铁刑二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以“与被害人宋某某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你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你所提“与被害人宋某某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