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黄长青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黄长青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335号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737484-X,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军邸路与未央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小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祚江,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友国,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黄长青,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青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