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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查建萍、程桂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萍,程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查建萍,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程桂军,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桂军银行账户存款123993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