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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晓庆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8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全,系大荔县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晓庆,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李晓庆离婚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婚前个人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执行人李晓庆放弃2016年6月份起至孩子18周岁的所有抚养费及案件受理费75元;申请执行人李伟放弃所申请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2016)陕05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