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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合江恒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合江恒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键,赵家贵,詹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原名称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6号。负责人:陈小燕,行长。被执行人:合江恒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虎头乡堰坝综合市场黄远树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赵键。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符信路20号3栋1单元9号。法定代表人:赵家贵。被执行人:赵键,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赵家贵,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詹克芳,女,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原名称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合江恒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键、赵家贵、詹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詹克芳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中段后街8号贵鑫时代广场27-2号的房屋(权证号:20××40);查封了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菜坝社区少岷北路108号的房屋8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20××92号、20××02号、20××96号、20××05号、20××06号、20××80号、20××83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拍卖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扣除前述已执行到位金额后未清偿的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