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赔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易瑞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民政一案二审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瑞京,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赔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瑞京,男,1955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990号。法定代表人黄宏,局长。上诉人易瑞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赔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对上诉人易瑞京表达歉意,上诉人亦表示理解和接受,并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上诉人易瑞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易瑞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瑞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敬沪代理审判员 宁 博审 判 员 王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