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翁迪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迪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刑初8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迪长,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发现漏罪于同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迪长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迪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翁迪长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南安南路13弄40-42号被害人徐翠弟住处,溜门进入,窃取其放在一楼电视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经查,被害人徐某住处为“户”。同年7月18日,被告人翁迪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翁迪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迪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迪长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翁迪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翁迪长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迪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本院(2017)浙0303刑初59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翁迪长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翁迪长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2200元,返还被害人徐翠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洁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丹丹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