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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2031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雄华与郭笃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雄华,郭笃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031号-1号申请人:曾雄华,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郭笃先,男,汉族,1946年3月1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雄华与被申请人郭笃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雄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笃先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郭笃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郭笃先所有权的位于娄星区湘中大道旁1幢1××号(产权证号:00××04)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曾雄华所有权的位于娄底××××道南侧旁(龙泉花园26栋-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曾雄华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特书面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郭笃先所有权的位于娄星区湘中大道旁1幢1××号(产权证号:00××04)的房产以及申请人曾雄华所有权的位于娄底××××道南侧旁(龙泉花园26栋-2××号)的房产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作如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郭笃先所有权的位于娄星区湘中大道旁1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00××04)解除查封。二、对申请人曾雄华所有权的位于娄星区湘中大道南侧旁龙泉花园26栋2××号房产(产权证号:00××25)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