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7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俊山与党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山,党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69号申请人魏俊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党孙峰,男,汉族申请人魏俊山与党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白水执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党孙峰在金融机构存款25971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