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7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君琪与温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君琪,温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马君琪。被执行人温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靓的工资账户每月1000元,直至总额达到9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泽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