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君琪与温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君琪,温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马君琪。被执行人温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靓的工资账户每月1000元,直至总额达到9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泽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