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与张秋侠、陈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张秋侠,陈新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142号原告: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瓦亭镇庞集村于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664799905(1-1)。法定代表人:张彩霞,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福,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秋侠,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7日,住内乡县。被告:陈新旺,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日,住址同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福源饮品有限公司桶装水城区代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桶装水,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货款1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产生诉争,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秋侠、陈新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秋侠、陈新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内乡县福源饮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