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仲强与朱殿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强,朱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强,男。被执行人:朱殿玉,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仲强与被执行人朱殿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3470元,诉讼费94元,执行费103元,合计13667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满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