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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红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吴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负责人李晓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红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红霞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4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565907.42元。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红霞银行存款583425.42元(含诉讼费9459元、执行费8059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