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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玉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玉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968号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3975130。法定代表人:郑鹏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辉,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桓台县。被告:申玉中,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梅(系被告申玉中之妻),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玉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辉,被告申玉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医疗费28714.2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申玉中原为原告处生产职工。2014年1月21日,被告申玉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9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错误,被告已与案外人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医疗费用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医疗费28714.2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申玉中辩称,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9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日,被告申玉中到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4日,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玉中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为被告申玉中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21日,被告申玉中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1月8日,被告申玉中向本院起诉何海军、崔香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桓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申玉中医疗费为95714.3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申玉中医疗费10000元,何海军承担70%的责任,支付被告申玉中医疗费600000.01元[(95714.30元-10000元)×30%],被告申玉中承担30%的责任,自负医疗费25714.29元。2017年1月10日,申玉中向本院起诉,要求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待遇。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鲁032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玉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235408.50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申玉中以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定支付其医疗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26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申玉中的申请作出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8714.2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为被告申玉中缴纳社会保险,应对被告申玉中发生的工伤承担支付责任。被告申玉中自负的医疗费25714.29元,应由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申玉中医疗费25714.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灵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