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玉才申请执行张占国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才,张占国,武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才,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西花园街杨园北区。被执行人张占国,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县峰峪乡东马庄村。被执行人武海花,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县峰峪乡东马庄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占国、武海花银行存款36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