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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孙圣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孙圣万,周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刘东城村。被执行人:孙圣万,男,1963年9月生,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周旭东,男,1969年12月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孙圣万、周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1451.62元,维修费1640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未退租赁物折价赔偿款1027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日5.126元计算,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数额以所欠租金51451.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128元,执行费1070元,由你(单位)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