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昌友与张树德、黑龙江省讷河市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友,张树德,黑龙江省讷河市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407号原告:袁昌友,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陶家屯乡沉檀木村***号。被告:张树德,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上游乡西兴堡村4屯。被告:黑龙江省讷河市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受理了原告袁昌友诉被告张树德、黑龙江省讷河市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袁昌友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