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邝某甲与被执行人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某甲,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邝某甲,男。被执行人:邝某乙,男。申请执行人邝某甲与被执行人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嘉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邝某甲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24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邝某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024执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