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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铁成与肖景义及长春市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成,肖景义,长春市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25号原告:陈铁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被告:肖景义。第三人:长春市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1567号华泰世纪新城二期16栋105号。法定代表人:辛龙,经理。陈铁成与肖景义、长春市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铁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陈铁成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于立丁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