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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靖宇县林业局与徐金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宇县林业局,徐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张久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靖宇县林业局法制科长。被执行人:徐金涛,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靖宇县。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林罚决字[2016]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罚款17800元及加处罚款178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执法程序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对毁林面积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制作的调查平面图上签字,即是对申请执行人调查认定的毁林面积已认可。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金涛于2014年5月在濛江乡林场34林班22小班内擅自开垦林地1780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2016年12月12日,靖宇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靖林罚决字[2016]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徐金涛停止违法行为;2、限2017年春完成该地块的植树造林;3、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78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第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植树造林,但未交纳罚款。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靖宇县林业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靖林罚决字[2016]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17800元及加处罚款178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穆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