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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娜与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娜,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94号原告:孙娜,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岗村(创业服务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3356690XY。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孙娜与被告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娜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娜负担。审 判 长  蒋 权人民陪审员  马德才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