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振涛、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振涛,张利,皮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振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曼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振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利、皮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振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