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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严某某、王某某乙、王某某甲、张某某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严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35号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申请人严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甲。被申请人王某某乙。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严某某、王某某乙、王某某甲、张某某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同时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