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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静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静,女,1972年2月4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孙静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2016)豫170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静借款5万元。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股权,等待首封处置后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孙静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1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