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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金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2刑初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金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土家族,文盲,务农,住贵州省榕江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榕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绍龙,榕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金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金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绍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金成与石某(石某系石金成二儿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2016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石金成手持一支火药枪来到其三子石国兵家寻找石某,并扬言要持枪打死石某。后因找不到石某,被告人石金成返回其家中。2016年9月6日,榕江县水尾乡派出所民警接到石某的报警,石某称其父亲要持枪打死他,派出所民警遂赶赴被告人石金成位于榕江县水尾乡高望村二组的住处进行搜查,从被告人石金成住处搜查出三支成品火药枪以及木质枪托等物品。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石金成家搜查出的三支成品火药枪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金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自制长管火药枪3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期间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石金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其辩解“当天我是从坡上回来直接到其三儿子家找二儿子石某的,每次去坡上都持枪,虽然说要打死石某,但不会用枪打他。我只会木工,枪的金属件都是别人拿来的,我只是帮别人换枪托(木质),不是造枪。我只有一支枪,另外两支枪是别人拿来给我换枪托的。”被告人石金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系家庭矛盾引起,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金成与石某系父子关系(石某系石金成二儿子),由于石金成妻子麻某经常生病(麻某住三儿子石国兵家,石金成住老屋),双方为麻某的医治问题多次发生口角,导致被告人气愤。2016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石金成手持一支火药枪来到其三子石国兵家寻找石某,并扬言要打死石某。当天因找不到石某,被告人石金成返回老屋家中。2016年9月6日,石某向榕江县水尾乡派出所报警,称“我父亲拿枪来找我,并说要打死我”。派出所民警遂赶赴被告人石金成位于榕江县水尾乡高望村二组的住处进行搜查,从被告人石金成住处搜查出三支成品火药枪以及木质枪托12个、枪管11根、钻头13个、砂轮片6片、锯皮、冲击钻、小型老虎钳等物品。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石金成家搜查出的三支成品火药枪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同时查明,被告人石金成有耳疾,听力受限,其与麻某生育的长子石树文患有精神疾病,需要被告人石金成照顾。现麻某已于2017年3月份去世,经本院向石某释明相关情况后,石某对其父石金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和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证实本案的来源、立案侦查程序合法,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符合本罪犯罪主体的事实。3、证人证言:⑴石某的证言:被告人系其父亲,自己已经不在老家居住。在2016年9月5日18时许,其父石金成持一支鸟枪到其弟石国兵家找自己,并说要打死自己。同时证实其父有一支火药枪,未看到石金成制作或是修理过火药枪。同时还证实其哥石树文患有精神病,与其父石金成居住,现已经谅解了父亲。⑵吴水芝(系石金成三儿媳)的证言:因婆婆麻某生病住我家,石某来看她,石金成于2016年9月5日下午持枪到其家中找石某。石金成与石某因麻某的医治问题,产生矛盾。自己不知道石金成造枪的情况。⑶石金水(被告人的弟弟)的证言:自己与石金成不和,没有交往,石金成在家就是种田,只要石金成上山就扛一支枪。自己没有看到石金成造枪。⑷龙光全(石金成妻弟)的证言:自己看到石金成只要去坡上就扛鸟枪,没有看到石金成制造枪支,也没有看到别人来跟石金成购买枪支。⑸石国望的证言:自己知道石金成的父亲留下有一支枪,经常看到石金成扛枪去山上,他很喜欢枪。没有看到有人来跟石金成购买枪支,也不清楚石金成造枪。⑹石六英(石金成的妹妹)的证言:自己父亲留有一支鸟枪给石金成,他经常拿鸟枪去坡上守牛。没有看见他制造枪支和卖枪的事。⑺石国兵(石金成的三儿子)的证言:自己知道父亲石金成有一支火药枪,他经常扛上山去放牛。由于自己与父亲的居住地相距较远,没有看到他制造火药枪。⑻石秀云(石金成女儿)证言:自己知道父亲石金成有一支火药枪,他经常扛上山去放牛。由于自己长期外出打工,一般是过年才回家,不知道父亲造枪的事。我大哥石树文精神方面有问题。⑼韦国胜的证言:石金成有一支鸟枪,平时一直使用。他酒后脾气有点暴躁。他造枪的地点是他家老屋和他三儿子的老屋,听别人说他搞的枪不好用,不知道他维修、改装枪支的事。⑽麻某(石金成妻子)的证言:我丈夫石金成是在我们居住的老屋和三儿子的老屋跟别人加工鸟枪的,我也不知道他造了多少,收不收费也不知道。他脾气暴躁,经常扛鸟枪上山。他与儿子石某的矛盾是因为我生病后,二儿子要拿我到医院住院,他要用草药来医我,儿子不同意,他不舒服,就这样他俩就发生矛盾。这几天,我又生病了才到三儿子家住,二儿子来看我。昨天他拿着枪来找二儿子,并扬言杀二儿子。二儿子不在,他就回去了。4、被告人石金成的供述:我会木工,他们就拿鸟枪的零件来我家,要我加工枪托,那些木枪托是我平时去坡上砍来加工的,也有换下来的。安装好后,每支枪他们给我100元,有兴华的、三都九阡的人,我都不认识。那些工具是我在榕江买的。我一共加工了六支,共得600元;你们查到的三支枪中有一支已经搞好了还未来要,有一支是拿来换枪托的,还没来得及搞,还有一支是我爷爷留下来我自己用的,平时我去坡上守牛都是扛枪。2016年9月5日,我吃早饭后就扛枪上山看牛,回来后就到三儿子家看我老婆(麻某生病后住到三儿子石国兵家)。之前,我被二儿子石某打过两次,心里非常气愤,就对老婆讲要杀死石某去,因没有遇到石某,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换枪托是犯法,现在知道做错了,望法庭从宽处理。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居住房屋内搜查出鸟枪3支、12个枪托、11根枪管(钢管)、钢锯(锯皮)、冲击钻、砂轮片、小型老虎钳等相关工具,并被扣押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经被告人辨认,确认系其所有的事实。7、(黔东南)公(司法)鉴(痕检)字【2016】54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检材为三支自制长管火药枪。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金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金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年龄较大,现尚有一精神不正常的儿子与其居住,并已取得其儿子石某的谅解,且系初犯,经社区调查,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本案中扣押的物品,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金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3支成品火药枪以及12个枪托、11根枪管(钢管)、钢锯(锯皮)、冲击钻、砂轮片、小型老虎钳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元章人民陪审员  陈书瑞人民陪审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鸿滨书 记 员  吴仙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