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颖菀与方素琴、韩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菀,方素琴,韩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王颖菀,女,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方素琴,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韩汉民,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颖菀与被执行人方素琴、韩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