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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玲与玖信惠民(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玖信惠民(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537号原告王玲,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玖信惠民(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南铭商务楼6层1室。负责人:林栖鹤,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玖信惠民(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17层4号。法定代表人徐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玖信惠民(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被告玖信惠民(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朱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