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3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迎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