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童妮与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妮,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1920号原告:童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6号1001-1室。法定代表人:汪德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蓉,系该公司人事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翠萍,系该公司行政经理。原告童妮诉被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葛自力、王光明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童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王娟以及被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翠萍、赵碧蓉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童妮与被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9月2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童妮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款17015.10元;三、原告童妮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向被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劳动权益,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童妮自愿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